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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2007年06月12日         来源: 局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负责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归口管理科技"三项费"和科学技术事业费及其他各项科技专项经费并负责预决算编制;协同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实施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五)组织指导全市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工作;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管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的申报认定工作。
    (六)研究制订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计划;归口管理科技成果、奖励、保密和技术市场工作;提出科研机构的布局与发展方向,审核其组建和调整;指导其改革和基地建设;负责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组织制定科普工作规划;负责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科技宣传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科研中介机构。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协同负责全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专家的选拔、培养及引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知识分子工作和科技副县(市、区)长的选派及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全市科技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创新工作;负责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科技援助工作。
    (九)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推动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及中、省在广安单位的科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领导班子抓第一生产力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
    (十二)承担市科技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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